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4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84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