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9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
- 第80條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
- 第81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
- 第82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自然地景、自然…
- 第83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 第84條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
- 第85條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
- 第86條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
- 第87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
- 第88條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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