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3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63條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