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7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47條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