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3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43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