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
- 第104條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
- 第10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
- 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
- 第10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第109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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