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6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