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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第28條
文化基本法 第28條
法規:
文化基本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8條
人民
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律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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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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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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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
第23條
國家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國內、外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
第24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
第25條
國家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
第26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
第27條
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
第29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第3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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