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19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9條 國家應致力參與文化相關之國際組織,積極促進文化國際交流,並鼓勵民間參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國家為維護文化自主性與多樣性,應考量本國文化活動、產品及服務所承載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訂定文化經貿指導策略,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經貿合作之指導方針,並於合理之情形下,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