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14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4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