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應於適當場所,提供公開閱覽、抄錄、複製。對前項之複製,得酌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