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文化資產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必要時,應移撥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