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20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0條 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績效評鑑,得由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於修復工程完竣後先行辦理評鑑,並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