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法人、合夥、獨資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二、前款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