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