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8條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等。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價及利用期限等。三、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