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文化部指派副首長或相關主管共兩位為董事,經濟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指派一位代表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對於提升文化內容或其應用具有卓越貢獻或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
三、具備法律、財務、行銷管理或創新科技等相關專業領域或卓越貢獻之學者、專家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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