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文策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等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象、租金、權利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運用事項,由文策院訂定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化部備查。前項之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應以書面訂定契約,載明租金、權利金、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