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二、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教育推廣及交流。三、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之公共服務。四、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五、其他有關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