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4條 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