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1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 第41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