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34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