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33條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中心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