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3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3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