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2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五、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