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