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