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