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