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
- 第4條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典藏組。二、展示教育組。三、公共服務組。四、行政室。
- 第5條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文學之研究及譯述。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編輯及出版。三、藏品管理、應用、保存…
- 第6條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二、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策劃及執行。三、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四、展…
- 第7條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眾諮詢及服務。二、媒體、公關及對外募款。三、企劃行銷及各項宣傳。四、票務、商品開發及委外業…
- 第8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9條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10條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2條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及第十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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