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一、設計組。二、技術組。三、行銷組。四、研究及展覽組。五、典藏組。六、美學推廣組。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會計室。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