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