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9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私立文化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之明顯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