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私立文化機構種類如下: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三、生活美學館。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