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5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無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文化業務之用。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處理,準用民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