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4條 私立文化機構不能繼續辦理時,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