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