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0條 私立文化機構有變更負責人、設立種類、名稱之情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