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通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新聞機構,其標準如左:一、在有外交關係設有…
- 第3條本局駐外新聞機構或人員,承本局之命,並受本國駐外使館之指揮、監督;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受本局及委託駐外機構之指揮、監督。
- 第4條新聞參事處、新聞專員處、新聞處及各分處掌理左列事項:一、對駐在國或鄰近地區闡揚本國國策及發布新聞事項。二、對外宣揚國情書…
- 第5條各駐外新聞機構所置人員之職稱、職等及員額如左:一、新聞參事處:置新聞參事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一等、二等、三等新…
- 第6條本局駐外新聞機構設於無外交關係之國家或地區兼理外交部委辦事項者,其人員之任派、升遷及待遇,得比照外交部駐外單位職、雇員有…
- 第7條第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新聞行政、一般行政、翻譯、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
- 第8條各機關、團體委託本局駐外新聞機構辦理有關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經由本局轉知辦理。
- 第10條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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