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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條新聞局置參事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
- 第15條新聞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規定員額內派充…
- 第16條新聞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17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新聞行政、新聞報導、公共關…
- 第18條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 第19條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第21條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2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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