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17條 會計帳簿均應按其會計項目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