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經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
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