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經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