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第3條 法規: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