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