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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組織目
文化部組織法
第4條
文化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文化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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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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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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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三、…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二、影視及流行音…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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