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21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1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