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 第3條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
- 第4條本院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四、…
- 第5條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院就其執行之…
- 第6條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 第7條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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