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