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所為按次處罰之每次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